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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 业路 572 号凤 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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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君 立顾字 第 160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 律师事 务所接受 富春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 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和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 称《股 东大会 规则》 )等法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 以下简 称有关法 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的 规定, 以及《富 春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 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 尽责的精 神,并 基于律 师声明 事项, 就本次 会议的相 关事项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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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 已经得 到公司的 如下保 证,并 以该等 保证作 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的 前
提和依据 :公司 向本所律 师提供 的文件 资料( 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第四 届董事 会第二
十五次会 议决议 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 知、本次会 议股权登 记日的
股东名册 、《公 司章程》 )和口 头陈述 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和有效, 提供的 文件资
料的复印 件均与 原始件一 致、副 本均与 正本一 致,提 供的所 有文件资 料上的 签名与
印章均是 真实有 效的;公 司已向 本所律 师提供 了与本 次会议 相关的全 部文件 资料,
已向本所 律师披 露与本次 会议相 关的全 部事实 情况, 无任何 隐瞒、遗 漏、虚 假或误
导之处。
根据《股 东大会 规则》和 《公司 章程》 ,本所 律师仅 对本次 会议的召 集程序 、
召开程序 、出席 本次会议 人员的 资格、 召集人 资格、 表决程 序和表决 结果发 表法律
意见。本 所律师 并不对本 次会议 的审议 事项及 其所涉 及内容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 仅负责 对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出 示的股票 账户卡 、
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身 份证明 书、授 权委托 书、身 份证及 其他表明 其身份 的证件
或证明等 证明其 资格的资 料进行 形式审 查和查 验,该 等资料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 该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自行 负责。
本所律师 同意将 本法律意 见书与 本次会 议决议 一并公 告,并 依法对所 发表的 意
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 本次会 议之目 的使用 。未 经本所 或本所 律师书面 同意 ,
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 用作任何 其他目 的。
本法律意见 书经本 所盖章及 本所负 责人和 经办律 师签字 后生效 。
本法律意见 书壹式 叁份,各 份文本 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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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 二十五 次会议, 并作出关 于召开 本
次会议的决议 。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富
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 知》)。
《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 次会议 的时间、 地点、股 权登记 日、审议 事项等具 体内容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福建 省福州市 鼓楼区铜 盘路软 件
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4 楼会 议室召开 。本次会 议由公 司副董事 长陈苹女 士主持 。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范
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司股份总数(691,229,485 股 )的 24.4683%。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人 )均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 后,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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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深 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 、拥 有公司股 票的股 东(或 股东代 理人 )。
效表 决的 股东 ( 或股 东代 理人 ) 共计 2 人 ,代 表股 份 75,000 股, 占 公司 股份 总数
(691,229,485 股) 的 0.0109%。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 行有效 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 票,及 2023 年 5 月 16 日 9 时 15 分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
午 15 时期间的 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 ,并 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按 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 定进行 了身份认 证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外,公 司的董事 、监事 出席了本 次会议, 公司高 级
管理人员也列 席了本次 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 的资格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 程》的规 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 《会议通 知》中 列明的事 项进行审 议,并 采取现场 投票及网 络投票 相
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本 次会议不 存在对临 时提案 进行审议 和表决之 情形。
(一) 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表决情 况: 同意 169,134,429 股, 占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9570%;反 对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二)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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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三)审议《2022 年度报告全 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四)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五)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3 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9,134,42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
对 72,80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0%;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根 据上述表 决情况 ,本项议 案获得通 过。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 和表决 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的 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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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 认为: 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本 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 格合法 有效,本 次会议的 表决程 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三 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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